关于污水处理厂享受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优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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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4-10-24
纳税人所属地:浙江
问题内容:
请问一家公司以环境综合整治PPP项目取得政府污水处理厂经营权后,将主要原材料为城镇污水和工矿废水处理形成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和《再生水水质标准》系列国家标准的再生水,并依PPP项目协议约定按处理形成的达标再生水量开具13%税率的发票与政府城建部门结算形成污水(再生水)处理费收入能否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优惠?
附件:2024年第三季度在线检测水质达标情况的说明.docx2024年第二季度环保检测报告(4月).docx2024年第二季度环保检测报告(6月).docx2024年第二季度环保检测报告(5月).docx2024年第二季度污水厂在线监测水质报表(2).docxdzfp_24332000000284089243_玉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_20240828114053.docxdzfp_24332000000284095818_玉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_20240828114054.docx
答复机构:浙江省
答复时间:2024-10-31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规定: 一、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涉及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