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网上留言_浙江_生的鸡翅(非熟食品,生制品)_腌制的生的鸡翅,主要原料就是鸡翅,以及饮用水、复合调味料、玉米淀粉、香辛料、复配酸度调节剂、食用盐等配料,非熟食品,请问企业(一般纳税…

2024-10-29
来源:12366网上留言

生的鸡翅(非熟食品,生制品)

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fa5ca6e744b94f3fb41e11b93c189771

留言时间:2024-10-29

纳税人所属地:浙江

问题内容:

腌制的生的鸡翅,主要原料就是鸡翅,以及饮用水、复合调味料、玉米淀粉、香辛料、复配酸度调节剂、食用盐等配料,非熟食品,请问企业(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按照“初级农产品——畜牧产品”9%开具发票? 政策依据:财税字〔1995〕52号—《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碲等组织。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浙江省

答复时间:2024-10-31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二、动物类   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二)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涉及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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