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转让自建的旧房能否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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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4-10-29
纳税人所属地:浙江
问题内容:
我单位有一幢旧酒店,系2009年取得土地后请建筑公司建造的,因多方面原因,当时也未让对方开具发票,账面上确认的成本为5000多万元。现在拟以10000万元对外转让,因评估单位要从较高,所以我司也未进行评估,就是说,我司没有评估价,也没有购房发票(因为是自建的,也当时未索要发票)。请问:在转让该酒楼时,土地增值税可还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是多少?请领导给肯定的答复,并官僚似的只给政策,不给确定性结论。谢谢领导。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浙江省
答复时间:2024-10-31
答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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