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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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4-11-01
纳税人所属地:浙江
问题内容:
你好,请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中第二条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的三条政策还有效吗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浙江省
答复时间:2024-11-05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政策条款目前有效。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