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招用退役军人,增值税优惠政策减免
编号:202405301040242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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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情况
留言时间:2024-05-13
留言内容:
企业招用2011年之前退役的军人,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处理状态:已处理
处理情况
答复时间:2024-05-14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三、本公告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本公告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因此,享受上述文件规定优惠政策的退役士兵是指依照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缴费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