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扣除主体问题
编号:2024053010412924297
网址:https://henan.chinatax.gov.cn/eportal/ui?pageId=957d32d8af474a6d9890f161b3dfc1d3&msgDataId=4b73a978e1f04653a0dd15d09bb5ecdc
留言情况
留言时间:2024-05-21
留言内容:
纳税人甲,纳税人乙,乙为甲的儿子,甲和乙均在职,甲和乙2023年均有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乙于2022年参加了某高校的非全日制本科继续教育,2025年结束。 主要问题:针对乙的继续教育,甲2023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时可以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对吗?
处理状态:已处理
处理情况
答复时间:2024-05-22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第九条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因此,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缴费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