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链食品加热销售
编号:2024062509135862985
网址:https://henan.chinatax.gov.cn/eportal/ui?pageId=957d32d8af474a6d9890f161b3dfc1d3&msgDataId=51a44f13016c4aaea822fbdff6d5e60b
留言情况
留言时间:2024-06-07
留言内容:
购进的冷链及冷冻食品使用微波炉加热至可食用后,配送至用餐场所以外的区域,是否属于餐饮服务范畴中的外卖食品,按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处理状态:已处理
处理情况
答复时间:2024-06-11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九、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 ?解读一: 三、关于第九条“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解读 ?本条政策明确,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请您参考上述文件并结合业务实际进行判断,具体涉税事宜可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缴费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