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零税率政策适用问题
编号:2024090911394222691
网址:https://henan.chinatax.gov.cn/eportal/ui?pageId=957d32d8af474a6d9890f161b3dfc1d3&msgDataId=68dc9276c96f4a628daf55b3a71b2d77
留言情况
留言时间:2024-08-28
留言内容:
我公司向境外企业提供研发服务、软件服务以及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想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是否要求上述服务中产生的研发成果所有权需要归属于境外公司?即适用零税率与研发成果的所有权没有关联关系?
处理状态:已处理
处理情况
答复时间:2024-08-2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5.软件服务。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七、本规定所称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一)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二)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缴费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