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递网】赠送预付卡增值税是否视同销售?

史炳凯
2024-10-19
来源:

【税递网】赠送预付卡增值税是否视同销售?


增值税不视同销售

江苏官方解答:单位购买充值卡送给客户,不缴纳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河南官方解答:我公司举行市场活动,对成功订购产品的客户赠送一定金额的加油卡,我公司购买的油卡发票项目为“预付卡销售或充值”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应视同销售。但您公司销售订购产品时,附带赠送给客户的促销品,如加油卡等货物的“赠”是有偿的,是以成功订购产品为前提的,如果购买者没有成功订购产品,则不可能获得赠品,赠品的价格是包含在产品价格中的。所以,不应做视同销售处理。



地区来源原文
江苏江苏12366网上留言_企业购买预付卡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是否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

企业购买预付卡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是否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

留言时间:2023-10-09

纳税人所属地:江苏

问题内容:

江苏省税务局:
请问制造企业向预付卡销售企业购买预付卡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是否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江苏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3-10-11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四、支付机构预付卡(以下称“多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九、...《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前,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二、五、六条规定的应税行为,此前未处理的,比照本公告规定缴纳营业税。”
因此,单位购买充值卡送给客户,不缴纳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河南12366网上留言_河南_赠送油卡需要视同销售吗

赠送油卡需要视同销售吗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aef8041af6744b40a4699830b75b1dd2

问题名称:

赠送油卡需要视同销售吗

留言时间:2020-06-15

纳税人归属地:河南

问题内容:我公司举行市场活动,对成功订购产品的客户赠送一定金额的加油卡,我公司购买的油卡发票项目为“预付卡销售或充值”,请问,赠送的油卡需要视同销售吗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6-1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应视同销售。但您公司销售订购产品时,附带赠送给客户的促销品,如加油卡等货物的“赠”是有偿的,是以成功订购产品为前提的,如果购买者没有成功订购产品,则不可能获得赠品,赠品的价格是包含在产品价格中的。所以,不应做视同销售处理。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2024年10月19日整理


阅读9
分享
下一篇:这是最后一篇
上一篇:这是第一篇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