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递网】转售电水气热是否缴纳印花税?(两种观点)

史炳凯
2024-10-18
来源:

【税递网】转售电水气热是否缴纳印花税?(两种观点)



观点一:不缴纳

福建官方解答:非电网企业之间签订的售电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厦门官方解答: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二、(三)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书立的购售电合同,应当按买卖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外,一般情况供用电、水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观点二:缴纳

新疆官方解答:供水、供电、供暖、供气合同在民法典中称为“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具体解释可参考民法典,若是电水气热力公司销售给用户(最终的使用者)不缴纳印花税。用户指自然人和企业;若电水气热力公司销售给企业,企业再转售需按照买卖合同缴纳印花税。


相关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地区
来源原文
福建12366网上留言_福建_居民企业间转售电是否需要按照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

居民企业间转售电是否需要按照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a51a7c0eed3844af98aa9d5ec3764655

问题名称:

居民企业间转售电是否需要按照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

留言时间:2021-07-05

纳税人归属地:福建

问题内容:居民企业间转售电是否需要按照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7-0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非电网企业之间签订的售电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二条规定:“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主管税务机关相关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福建12366问题集_福建税务发布2020年1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34.非电网企业之间签订的售电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二条规定:“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因此,非电网企业之间签订的售电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湖北湖北留言平台_企业与电网、水务之间签供用水电合同、企业转售租户的水电费是否交印花税、是按含税金额计税企业与电网、水务之间签供用水电合同、企业转售租户的水电费是否交印花税、是按含税金额计税
咨询人:蔡全菊
咨询时间:2023-02-08
回复单位:12366纳税服务处
回复时间:2023-02-08
答: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第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第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关于应税凭证的具体情形。(三)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书立的购售电合同,应当按买卖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暂未查找到关于供水合同在印花税方面的文件规定。第四,关于“企业转售租户的水电费是否交印花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第二十条规定,本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税 目税 率备 注合同(指书 面合同)借款合同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 点五指银行业金融机构、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 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 人(不包括同业拆借) 的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租金的万分之零点五买卖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三指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 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报酬的万分之三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三运输合同运输费用的万分之三指货运合同和多式联 运合同(不包括管道 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 费的万分之三不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租赁合同租金的千分之一保管合同保管费的千分之一仓储合同仓储费的千分之一财产保险合同保险费的千分之一不包括再保险合同产权转移 书据土地使用权 出让书据价款的万分之五转让包括买卖(出售)、 继承、赠与、互换、分割土地使用权、 房屋等建筑 物和构筑物 所有权转让 书据(不包括 土地承包经 营权和土地 经营权转移)价款的万分之五股权转让书 据(不包括应 缴纳证券交 易印花税的)价款的万分之五商标专用权、 著作权、专利 权、专有技术 使用权转让 书据价款的万分之三菅业账簿实收资本(股本)、资 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 分之二点五证券交易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 第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第二十条规定,本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新疆新疆纳税咨询_生产企业用电、用水、用气是否缴纳买卖合同印花税_1、我公司是供暧企业,每年生产用电、用水、用气较多,对于我公司购进的电、水、气,是否需要缴纳买卖合同印花税?2、《民法典》中买卖合同与

新疆纳税咨询_生产企业用电、用水、用气是否缴纳买卖合同印花税_1、我公司是供暧企业,每年生产用电、用水、用气较多,对于我公司购进的电、水、气,是否需要缴纳买卖合同印花税?2、《民法典》中买卖合同与

网址:https://xinjiang.chinatax.gov.cn/trsxx/pages/web/letter/politicalInfo.html?id=ff8080818c1de202018c1f65bcfb0018

姓名:胡文慧

标题:生产企业用电、用水、用气是否缴纳买卖合同印花税

内容:

1、我公司是供暧企业,每年生产用电、用水、用气较多,对于我公司购进的电、水、气,是否需要缴纳买卖合同印花税?2、《民法典》中买卖合同与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在第三编 合同 的第九章和第十章分别列示的,我是否能理解为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不属于买卖合同?

当前状态:已办结

提交时间:2023-11-30 16:43:30

回复内容:

新疆税务12366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经与相关部门核实:供水、供电、供暖、供气合同在民法典中称为“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具体解释可参考民法典,若是电水气热力公司销售给用户(最终的使用者)不缴纳印花税。用户指自然人和企业;若电水气热力公司销售给企业,企业再转售需按照买卖合同缴纳印花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回复时间:2023-12-01 18:48:47

厦门12366网上留言_厦门_咨询印花税_公司出租办公房屋取得租金收入,并为租户代收代付水电费。供电及水务单位统一从公司收费扣款并开具发票,然后公司再从租户收回代付水电费,并开具水电发票。征对这…

咨询印花税

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c13baaf6c2594ebfa26ec0ce63db2c85

留言时间:2023-12-18

纳税人所属地:厦门

问题内容:公司出租办公房屋取得租金收入,并为租户代收代付水电费。供电及水务单位统一从公司收费扣款并开具发票,然后公司再从租户收回代付水电费,并开具水电发票。征对这代收代付水电费行为咨询2个问题:
1.公司为租户代收代付水电费时是否可以给租户开具水电发票?
2.开具水电发票收取水电费是否需要申报买卖合同印花税?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3-12-19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若是属于转售水电行为,收款方按转售水电项目开具发票。
2.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二、(三)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书立的购售电合同,应当按买卖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外,一般情况供用电、水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厦门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2024年10月18日整理


阅读17
分享
下一篇:这是最后一篇
上一篇:这是第一篇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