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国税12月1-19日12366热线每日热点问题解答营改增的36个问题
12月4日热点问题
1、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被拆迁业主交付还建房如何计税?
答:根据湖北省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四辑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被拆迁业主交付还建房,应以每套还建房为单位,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被拆迁业主交付还建房,实际面积大于拆迁还建协议约定的面积的,应以实际收取的超出部分面积的平均单价作为还建房屋的计税价格。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被拆迁业主交付还建房,实际面积与拆迁还建协议约定的面积相同的,以同楼层相同或者类似房屋的平均单价作为计税价格。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被拆迁业主交付还建房,实际面积小于拆迁还建协议约定的面积的,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被拆迁业主实际退还的不足部分面积的平均单价作为还建房屋的计税价格。
还建房屋的计税价格不得低于房屋的成本价格。
2、个人出租不动产如何计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3、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代收水费如何开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2月5日热点问题
1、营改增之后哪些进项不能抵扣?
答: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物业公司将代开发商管理的房屋出租,房屋产权不属于物业公司的,如何计税?
答:根据湖北省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二辑规定:若由物业公司给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应按照不动产租赁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其中,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5%。一般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的,可以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征收率为5%。
3、自然人发生出租住房业务,向租户收取的水电费能否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自然人发生出租住房业务,向租户收取的水电费,可向辖区办税服务厅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2月6日热点问题
1、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办理冲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2、个人出租不动产如何计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3、营改增之后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如何预缴税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12月7日热点问题
1、什么情况下应该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改进《外管证》开具范围界定。纳税人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以下简称跨省)经营的,应按本规定开具《外管证》;纳税人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开具《外管证》由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第四条规定:“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2、代开专票需要哪些资料?
答:根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发票工作的公告》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提交的资料为: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三)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的书面合同或者书面确认证明;
(四)税收完税证明。
12月8日热点问题
1、个人出租不动产如何计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备注:重复问题)
2、自然人发生出租住房业务,向租户收取的水电费能否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自然人发生出租住房业务,向租户收取的水电费,可向辖区办税服务厅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普通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及时处理丢失或被盗发票。当发生发票丢失或被盗时,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按规定及时刊登公告,声明作废,并列入丢失或被盗发票数据库。一旦发现有开具作废发票者,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12月9日热点问题
1、营改增之后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如何预缴税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纳税人购买应税服务应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依索取开具,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时,购买方只要提供了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帐号等信息,纳税人就应该为购买方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开具发票,或者向购买方额外索要上述四种信息之外的各种证件、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材料,损害其合法权益。
3、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不缴纳增值税。
12月12日热点问题
1、个人出租不动产如何计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备注:重复问题)
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三辑: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时,不开具发票,且不办理产权权属登记的,不属于销售不动产,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否则,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3、现房销售是否要按3%预缴增值税?
答:根据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三辑:现房销售是指,在不动产达到交付条件后进行的销售。现房销售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缴纳增值税。现房销售收取的销售款项不同于预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所收取的预收款,不应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应按适用税率征税。
12月13日热点问题
1、营改增之后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如何预缴税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备注:重复问题)
2、个人出租不动产如何计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备注:重复问题)
3、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代收水费如何开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2月14日热点问题
1、自然人发生出租住房业务,向租户收取的水电费能否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湖北省营改增执行口径第四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自然人发生出租住房业务,向租户收取的水电费,可向辖区办税服务厅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从何时起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零售环节消费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10%的消费税。
3、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取得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12月15日热点问题
1、个人出租不动产如何计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备注:重复问题)
2、非企业性单位出租住房是否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四辑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非企业性单位发生出租住房业务,向辖区办税服务厅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可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企业发生购买办公用品、支付住宿费等费用,由员工个人以现金、刷卡等方式支付的,其取得的专票上注明的税额,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吗?
答:根据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四辑规定:企业发生的购买办公用品、支付住宿费等费用,由员工个人采取现金、刷卡等方式支付,并最终由企业实际负担的,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
12月16日热点问题
1、营改增之后哪些进项不能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备注:重复问题)
2、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之间进行设备转移,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湖北省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三辑规定:总分支机构实行增值税“统一核算、汇总申报、分别纳税”的,其总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的设备转移,不缴纳增值税。
3、纳税人发生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答:根据湖北省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四辑规定:纳税人发生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营业执照范围,工商部门不予变更营业执照范围的,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发票。
12月19日热点问题
1、营改增之后混合销售行为如何计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2、中央空调的维保费属于什么服务项目?如何计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所称的“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操作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根据第一条的规定,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而中央空调不属于《暂行条例》规定的货物的范围,属于构筑物的范围,因此对中央空调的维保费,应该按照财税36号文件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四)款第3项的规定,按照建筑服务,适用11%的税率。
3、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不动产如何计税?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规定: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自行开发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3%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