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营改增专题_青海国税2017年1月纳税咨询解答营改增的20个热点难点问题

2024-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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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国税2017年1月纳税咨询解答营改增的20个热点难点问题

一、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谁缴纳增值税?

答:一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第四条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17〕2号规定:年月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对资管产品在年月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二、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网址?

答:对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可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查验。

三、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如何使用?

答:单位和个人通过网页浏览器首次登陆平台时,应下载安装根目录证书文件,查看平台提供的发票查验操作说明;每份发票每天最多可查验5次,超过次数次日再进行查验。

四、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发票查验时间范围?

答:发票查验的时间范围:可查询近期1年内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当日开具的发票最快可于次日进行查验。由于存在纳税人离线自开票的方式和发票电子数据的数据同步周期(至少1天)问题,在线进行发票查验可能存在滞后情况。5.本平台仅提供所查询发票票面信息的查验结果。如对查验结果有疑义,需持发票原件至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真伪鉴别。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实施后,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适用税率发生变化,之前已做纳税申报,是否可以申请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86号)规定:第二条纳税人原适用的税率高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所明确税目对应税率的,多申报的销项税额可以抵减以后月份的销项税额。

六、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文规定:第十条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是否视同销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86第号)规定:第七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140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八、《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八条规定的“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具体是如何处理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86号)规定:第三条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十八条规定的“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按以下方式处理:(一)应予免征或不征增值税业务已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的,以该业务对应的销项税额抵减以后月份的销项税额,同时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二)应予免征或不征增值税业务已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的,以该业务对应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纳税人已就应予免征或不征增值税业务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回后方可享受免征或不征增值税政策。

九、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是否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九条规定: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按什么服务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 第十四条 纳税人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按照“安全保护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一、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什么服务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应如何计算销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39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

1.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十三、保险公司开展共保业务时,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86号)规定:第四条保险公司开展共保业务时,按照以下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一主承保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并全额收取保费,然后再与其他共保人签订共保协议并支付共保保费的,由主承保人向投保人全额开具发票,其他共保人向主承保人开具发票二主承保人和其他共保人共同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并分别收取保费的,由主承保人和其他共保人分别就各自获得的保费收入向投保人开具发票。

十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如何计算?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8号第五条规定: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二)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财税〔2016〕140号〕规定: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号第一条第三项第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十五、全面营改增后,企业出租车辆或挖掘机并带司机,是按照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还是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在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的车辆或挖掘机提供经营租赁服务并带司机,可否选择按租赁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路上(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和其他陆路运输服务。出租车辆并带司机属于陆路运输服务,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11%税率);出租挖掘机并带司机属于建筑服务,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11%税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在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的车辆或挖掘机提供经营租赁服务并带司机,不能选择按租赁业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六、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规格和联次是怎样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82号规定:“一、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规格、联次及防伪措施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分为两种规格:×、×,均为单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防伪措施为光变油墨防伪。

十七、纳税人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登报声明遗失后,开票方是否可以凭申明作废发票?是否可以重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的相关规定办理。具体的业务操作流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十八、青苗补偿款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应按哪个征收品目开具免税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中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试行)规定的征收品目开具发票。

十九、根据《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第十条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的防治。其中病虫害防治是否包括草原灭鼠(主要为投放鼠药和捕鼠器)?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规定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营改增后本条款的释义和税收优惠政策延续了原营业税的相关规定。

二十、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到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时,提供的是订单(已缴纳印花税),是否可以比照合同使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中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7号发布)第七条规定调整为: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信息来源:青海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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