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国税2017年8月12366解答营改增及发票等10个热点问题
一、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自行开具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九条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二、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暂免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截止日期是什么时候?
答: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暂免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截止日期至2017年12月31日。
三、劳务派遣服务差额纳税是什么意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的规定,劳务派遣服务差额纳税是指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提供建筑服务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建筑服务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企业既提供营改增的应税服务,又有销售货物的业务如何确定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七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六、纳税人需要自行申请纳税信用评价吗?
答:纳税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由税务机关主动发起,纳税人不需要额外单独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会对所有符合评价条件的纳税人开展评价。
七、广告设计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广告设计不属于广告服务,属于设计服务,因此广告设计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八、什么是建筑工程老项目?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如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九、购买方为事业单位,销售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需要填写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购买方是事业单位不属于企业无需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在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勾选确认后抵扣吗?
答:根据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相关文件的规定,纳税信用A、B、C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