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思明国税解答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的17个热点问题
1、餐饮行业购进农产品能否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中明确规定: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使用收购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只限于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农产品。
2、物业公司提供停车服务,物业公司代为经营管理业委会的停车场地,收取的停车费用适用税率多少?
答:车辆停放服务属于不动产经营租赁,适用税率11%。一般纳税人提供车辆停放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以及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车辆停放服务,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因房屋质量导致漏水等问题,租户要求减免租金,是开具租金红字发票还是做折扣处理?
答:如果是减免以前月份已经实现的租金收入,可以开具红字发票;如果是减免以后的租金,按实际收取的租金收入开具发票。
4、宾馆(酒店)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向客户免费提供餐饮服务,对提供餐饮服务是否按视同销售处理?
答:根据税务总局相关答复意见,宾馆(酒店)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向客户免费提供餐饮服务,是酒店的一种营销模式,向客户免费提供餐饮服务不做视同销售处理。
5、营改增后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关于营改增后落实好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信息工作的通知》(税总财行便函〔2016〕4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保险公司收取保费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中不含车船税额,在备注栏中注明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信息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
6、物业公司代开发商管理的房屋租赁,产权不属于物业公司,开具发票的税率是多少?
答:若由物业给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应按照不动产租赁适用税率开具增值发票。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5%。
7、宾馆(酒店)在客房中销售矿泉水、方便面等货物,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按货物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8.出售车位或储藏间,没有独立产权,是否按不动产出售处置?
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果购买方取得了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分配等权力,仍应按照出售不动产处理。
9.出租附着在土地或不动产上的空位、楼面、屋顶给他人安装竖立广告牌等是否属于出租不动产范围?
答:出租附着在土地或不动产上的空位、楼面、屋顶给他人安装竖立广告牌等,按照出租不动产处理。
10.营改增物业管理公司,同时有房屋租赁业务,可否开一张租赁发票,再开一张物业服务费发票,以区别不同税率?
答: 可以。也可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按不同适用税率的分别开具房屋租赁和物业服务金额。
11.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收入如何征税?
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应按照“商务辅助服务——代理经纪服务”缴纳增值税。
12.婚庆公司提供婚庆策划、主持司仪、婚车花篮等整体服务如何征税?
答:按照居民日常服务缴纳增值税。
13、物业公司受业主委托将电梯轿厢出租给广告公司发布广告取得的公告收入、小区内地面提供给外来商户摆展收取的场地费收入、小区地面停车费收入如何征税?
答:以上业务均按出租不动产征税。
14、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同时也向业主提供其他服务,如向业主提供车位租赁、日常生活物品销售、入户维修服务等业务,是否可认定为混合销售,按照销售服务征税。
答:上述行为属于兼营行为,不属于混合销售,企业应分别核算销售应税服务、货物、劳务的销售额。
提供车位租赁,按照出租不动产征税;销售生活用品按照销售货物征税;提供维修服务的,按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税。
15、商业企业向供货企业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该如何征税?
答:按会议展览服务征税。
16、企业请家政企业上门提供办公环境保洁服务,取得的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提供办公环境保洁服务属其他生活服务,取得的专用发票可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17、酒店业长包房,是适用住宿服务还是不动产租赁?
答:按住宿服务征税。
来源:厦门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