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营改增专题_福建国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大辅导手册(20170425更新版)

2024-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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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国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大辅导手册(20170425更新版)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大辅导手册(20170425更新版)

一、增值税一般政策规定

(一)征税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

(二)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三)税率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2.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部分货物,税率为13% :

3.纳税人出口货物,从事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5.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上述规定外,税率为6%。

一般纳税人销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的货物,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增值税征收率为3%。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发生应税行为,征收率为3%。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2.简易计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二、试点过渡期特殊政策

(一)下列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1.按3%征收率征收的项目: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2)动漫企业提供的开发动漫产品服务;

(3)电影放映服务;

(4)仓储服务;

(5)装卸搬运服务;

(6)收派服务;

(7)文化体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

(8)以试点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的经营租赁服务或在试点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9)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的车辆通行费

(10)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11)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

(12)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省级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13)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14)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5)教育辅助服务。

(16)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或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17)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

2.按5%征收率征收的项目:

(1)销售、出租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

(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3)转让试点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4)劳务派遣(安保)服务;

(5)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6)以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或在试点前签订尚未执行完毕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

(二)下列项目可选择差额征税

1.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4.航空运输企业以扣除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5.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6.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7.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8.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9.纳税人销售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0.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1.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包括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可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12.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3.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14.电信企业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三)下列项目可享受增值税优惠

1.免征增值税

(1)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

(2)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3)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4)符合规定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5)符合规定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6)符合规定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7)资产公司在收购、承接和处置剩余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和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过程中开展的符合规定的业务。

(8)符合规定的国际航运保险业务。

(9)符合规定的再保险服务。

(10)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11)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12)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13)婚姻介绍服务。

(14)殡葬服务。

(15)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16)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17)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18)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9)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20)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21)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22)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23)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24)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25)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符合规定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26)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27)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28)随军家属就业。

(29)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30)符合规定的美国ABS船级社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31)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

2.扣减增值税

(1)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2)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具体规定详见以下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四)跨境应税行为优惠政策

具体规定详见以下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五)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可申请汇总核算

符合以下条件的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可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6]4号)申请汇总核算:

1.总分支机构均已认定或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统一配送和统一采购,在总机构统一领导下实行规范化经营管理;实现微机联网,及时监控货物移送、销售收入实现和发票开具情况;

3.总机构能够准确计算分支机构的销售收入、成本费用及应分配的增值税额,准确提供税务资料;

4.跨区市经营的总分支机构数量应在6家以上;总分支机构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含免税销售额)一般应在1亿元以上;

5.自申请汇总核算起前三个年度内,总分支机构均未发生税收违法行为;

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三、常用发票查验渠道

(一)取得税控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二)取得非税控增值税发票(定额发票、百元版手工发票、自印的通用机打发票等)的单位和个人可登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www.fj-n-tax. gov.cn)-公众涉税查询-非税控发票查询栏目查验。

四、规范开具增值税发票

(一)使用最新版本的税控开票软件

及时关注各级国税机关和税控服务单位微信、网页、短信等通知,按照以下方式将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1.通过软件的在线自动升级功能;2.通过网站手动下载新版开票软件安装程序包并升级安装。

对逾期升级的或属于非正常户的,主管税务机关将通过防伪税控系统税务端将其离线开票时间设定为“0”。

(二)规范使用最新商品和服务编码

1.自2016年8月1日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53号公告等规定,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选择相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

2.如何使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

(1)通过福建国税门户网站纳税人学堂、福建国税官方微信或税控服务单位网站及其微信自行下载学习有关编码使用的视频材料,下载编码智能匹配助手安装包。

(2)您也可电话咨询税控服务单位如何使用编码;

(3)对商品和服务种类较多的,可联系技术服务单位上门辅导维护到位。

对未按规定规范使用编码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将依照下列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1)开具发票不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栏目、项目填写不全行为,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处理,并公开处罚情况。

(2)对经税务机关通过编码智能匹配助手和人工复核后发现纳税人选择的编码不符合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将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更正的,视为恶意选择编码。

(3)纳税人恶意选择编码的,属于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处理。

(三)以下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住宿业;

(2)鉴证咨询业;

(3)建筑业。

五、常用的政策咨询、投诉和建议反馈渠道

(一)12366咨询热线;

(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留言咨询”和“在线咨询”功能;

(三)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营改增专题-问题解答栏目;

(四)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官方微信公众号,搜索“fjgs8672”关注或扫二维码关注;

(五)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官方微博,搜素微博名“福建国税”关注;

(六)基层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各地办税大厅地址及咨询电话,详见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营改增专题各地办税大厅地址及咨询电话。

六、政策文件及常用表单下载

1.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营改增专题-政策文件栏目;

2.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营改增专题-营改增表单下载。

七、网上办税及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操作及技术咨询

当您遇到网上申报、网上认证、发票核销、短信服务、网上审批、开业登记、代开专用发票预申请等网上涉税事项办理模块操作流程及异常问题,或纳税人端软件下载和升级、软件登陆、财务报表、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网上缴税、已申报查询等操作流程及异常问题,为及时处理,请您拨打4009912366。

当您遇到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操作流程及异常的问题,为方便您及时办理,建议拨打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技术支持热线:

福建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95113;

福建百旺金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4006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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