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税纳税人咨询的营改增十个热点问题(5月11日)
1、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2、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咨询费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给企业提供翻译服务应按照什么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4、建筑总包方将部分项目分给工程分包方,分包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建筑安装行业“老项目”简易计税方法?
答:一般纳税人分包的工程符合建筑工程老项目,清包工工程以及甲供工程条件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5、汽车事故后发生的“拖车服务”应该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生活服务业的“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6、出租土地使用权按什么项目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7、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是否允许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同时存在?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因此,符合条件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以分不同情况同时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8、以不动产对外投资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有偿是指从购买方、被服务方取得货币、货物以及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企业以不动产对外投资,应当缴纳增值税。
9、甲供工程中的“甲供材料”是否计入建筑服务销售额?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甲供材料不属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不计入建筑服务销售额。
10、经纪代理服务的销售额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