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营改增专题_四川国税解答营改增实务中的80个问题

2024-10-05
来源:

四川国税解答营改增实务中的80个问题

纳税人咨询的营改增十个热点问题(5月4日)

1、旅游业、劳务派遣企业差额征税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小编按:财税〔2016〕47号规定:选择差额纳税的劳务派遣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军队转业干部就业有何优惠政策?

答: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如果无法划分取得的进项,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4、全面营改增后,医院提供医疗服务,可以给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营改增后,医疗机构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如果医院选择适用免税政策,则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放弃免税政策,则可以给接收医疗服务的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卖场出租摊位是按照营改增后的“其它生活服务”还是“不动产经营租赁”来征收增值税?

答:卖场出租摊位应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缴纳增值税。

6、健身场所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健身场所提供健身服务,不能为消费者个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情况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建筑安装企业不同项目是否可以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

答:建筑企业提供的建筑服务符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可以就不同项目分别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

8、企业买卖股票应如何纳税?

答:应按金融服务中的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一般纳税人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

9、劳务派遣是差额征税吗,员工工资、福利等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10.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要不要征增值税,能否开具发票?

答: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社会团体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款额。社会团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家社团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民间群众社会组织。

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的党费、会费,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纳税人咨询的营改增十个热点问题(5月3日)

1、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如何缴税?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2、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能适用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吗?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3、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按何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属于贷款服务,应按照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4、贷款服务的销售额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5、提供学历教育服务的学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6、原营业税政策下,随军家属可享受营业税优惠,营改增后,能否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款规定,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7、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享受哪些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的,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8、企业原来是销售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还有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应如何判断?

答: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销售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销售额应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因此,混业经营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只要有一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达到登记标准,就应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9、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纳税人,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吗?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10.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纳税人咨询的营改增十个热点问题(4月29日)

1、本次营改增涉及哪些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具体内容参考附件1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相关规定。

2、营业税纳税人连续12个月营业收入未达到515万,营改增之后,想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办理?

答:(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企业在营改增之前将房屋用于出租,营改增之后合同还未执行到期,营改增之后取得的租金收入应该缴纳什么税?

答:纳税义务发生在营改增之后的租金收入,应当缴纳增值税。

4、2016年5月1日以后,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动产,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5、金融商品转让业务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营改增企业销售额符合什么条件需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销售额,下同)超过500万元的,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

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会计核算健全,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7、企业发生应税行为,在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如何申请退还?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8、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征收的优惠政策,是否可以放弃减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本公告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9、企业在营改增之前将房屋用于出租,营改增之后合同还未执行到期,营改增之后取得的租金收入应该缴纳什么税?(小编按:重复了)

答:纳税义务发生在营改增之后的租金收入,应当缴纳增值税。

10.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纳税人咨询的营改增十个热点问题(4月28日)

1、企业长期业务中没有国税业务,未在国税办理税务登记。临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能否向所属地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根据《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第二条规定: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因此,长期没有国税业务,临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且未在国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国税机关不能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2、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根据《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因此,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以房地产公司将不动产交付给买受人的当天作为应税行为的发生时间。

3、建筑企业4月30日之前签订了合同,但5月1日后才招投标的项目,是新项目还是老项目?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因此,4月30日前签定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上注明的开工时间在4月30日之前属于建筑工程老项目。

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如何开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七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营改增后哪些纳税人可以使用1个季度的纳税期限?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6、提供汽车停放业务是否需要取得场地所有权?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车辆停放服务……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公告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因此,纳税人以租用的场地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属于取得的不动产对外出租,应按照出租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7、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8、企业原来是销售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还有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应如何判断?

答: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销售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销售额应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因此,混业经营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只要有一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达到登记标准,就应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9、企业在营改增之前将房屋用于出租,营改增之后合同还未执行到期,营改增之后取得的租金收入应该缴纳什么税?(小编按:重复了)

答:纳税义务发生在营改增之后的租金收入,应该缴纳增值税。

10.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的非固定业户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纳税人咨询的营改增十个热点问题(4月27日)

1、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哪些?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2、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的非固定业户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小编按:重复了)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4、营改增之后,个人出租住房增值税征收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5、怎么判断某项增值税业务发生在境内还是境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6、企业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还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五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7、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的可以进行选择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8、出租车辆、电梯的广告位应缴纳什么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9、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销售额如何确定?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0、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纳税人咨询的营改增十个热点问题(4月26日)

1、不动产租赁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后是否按季度申报?是否符合月销售额小于3万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第四十七条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16号第六条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符合上述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该免税政策。

2、转租住房,是否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2016第16号公告?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16号: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因此,转租住房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16号,应按照出租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3、自然人出租房屋是否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 税总函〔2016〕145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符合上述规定的其他个人出租房屋可以依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纳税人单独提供汽车按揭服务,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纳税人单独提供汽车按揭服务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5、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按何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6、营改增试点范围中的“金融服务”包括哪些服务?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服务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7、营改增后,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的应收未收利息,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四条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8、可以免征增值税的医疗服务指什么?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可以免征增值税的医疗服务是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9、原营业税政策下,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营改增后,能否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二款规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

10、提供旅游服务的试点纳税人的销售额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纳税人咨询的营改增十个热点问题(4月25日)

1、营改增之后,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试点纳税人可以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吗?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幼儿园需要在营改增后纳入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吗?

答: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教育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所以幼儿园类纳税人5月份以后需要在国税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73号公告规定:税务总局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2015年1月1日起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新办的小规模纳税人。

税总函〔2015〕199号文件规定:各地国税机关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工作中,对于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目前不得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

3、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哪几类?具体是怎么划分的?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经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如何开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18号第十七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经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需要交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属于陆路运输服务,应该缴纳增值税。

6、一般纳税人接受住宿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认证抵扣?

答:一般纳税人购买住宿服务用于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的情形,如果取得了合法的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7、如何理解目前营改增政策文件中 “有偿”的概念?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8、营改增后停车服务的税率是多少?

答: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第十五条(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因此,车辆停放服务税率为11%.

9、哪些利息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2)国家助学贷款。(3)国债、地方政府债。(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8)金融同业往来。

10、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咨询的营改增十个热点问题(4月22日)

1、建筑安装行业营改增纳税人符合“老项目”的,选择按照简易办法征收方式,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取得专用发票后可否认证抵扣?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建筑安装行业选择简易办法征收方式,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服务接受方也可以认证抵扣。

2、劳务派遣是否按差额征税?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劳务派遣行业目前不能按照差额征收增值税。(小编按:财税〔2016〕47号ok啦)

3、纳税人取得的餐饮行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认证抵扣吗?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二十七条,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因此,纳税人取得的餐饮行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

4、建筑安装行业“老项目”的界定方面,建筑安装合同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均没有开工日期,但是在5月以前已经开具过营业税发票,能不能直接界定成为老项目?

答: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凡是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形的,均不符合“老项目”标准。

5、跨县(市)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建筑安装企业在外经营在哪里开票?

答:外出经营的建筑企业,能够自行开票的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开具发票,不能自行开具发票(包括专票和普票)的纳税人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7、餐饮服务行业的纳税人在地税机关领用的营业税发票在营改增以后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8、销售货物兼营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分开核算吗?

答: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9、个人出售购买两年以上的住房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10、建筑清包工方式销售额如何确定?

答: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阅读36
分享
下一篇:这是最后一篇
上一篇:这是第一篇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