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税第五直属分局解答生活服务业营改增8个疑难问题
1.5月营改增之后成为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只有5、6月份缴纳增值税,如何判定销售额不超过多少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第(三)项规定:“ 六、其他纳税事项……(三)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按季纳税的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7月纳税申报时,申报的2016年5月、6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2.营改增之前营业税差额征税的部分没差额完,营改增后能不能接着差额?
答:不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3.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否在劳务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4.非营改增纳税人,本月征期是否需要填报《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规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增加《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由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或生活服务等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具体名单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5.个人出租非住房,享受3万以下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吗?
答:月租金在31500元以下,免征增值税。
6.收到增值税发票,但是为什么税率都是星号的?
答:对于免税、差额征税以及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情形的,使用金税盘开具发票,“税率”栏打出的是“***”。
7.5月之前已经缴纳过营业税但尚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纳税人,5月之后补开增值税发票,税率应该如何开具?
答:按照零税率开具。
8.营改增试点之前的应税行为已缴纳营业税,试点后发生退款,已经缴纳的营业税是否可以退还?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9.营改增后购进的贷款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10.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增值税,每月征期是否需要抄报税和清卡?
答:使用税控器具(税控收款机、税控器、税控盘、金税盘)开具发票的按季申报小规模纳税人,仍须每个月按原规定期限在网上抄报开票数据、“下载回传监控信息数据”或“清零解锁”。
11.已经申报营业税,但是还未开具发票,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需要填写在增值税申报表中?
答:在2016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已申报营业税,但还是未开具发票,可以补开零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且不需要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12.取消认证后,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勾选确认用于抵扣发票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规定,将纳税人确认当月用于抵扣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的最后时限,由当月最后1日延长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2日。
13.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该给纳税人几联?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三条的规定,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的专用发票应统一使用六联专用发票,第五联代开发票岗位留存,以备发票的扫描补录,第六联交税款征收岗位,用于代开发票税额与征收税款的定期核对,其他联次交增值税纳税人。
14.免征增值税的跨境应税服务,进行备案需要什么资料?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规定:“第八条 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除提供第二条第(二十)项所列服务外,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附件1);
(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提供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和第(十六)项服务,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提供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际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五)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纳税人发生第二条第(二十)项所列应税行为的,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已向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附件2);
(二)该项应税行为享受零税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申报时需报送的材料和原始凭证。
第十条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提交备案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纳税人无法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境外资料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明显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15.营改增后,什么情况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规定:“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16.提供娱乐服务的企业,如何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规定:“二、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娱乐服务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娱乐服务应缴费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3%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北京国家税务局
2016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