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营改增专题_北京国税第五直属分局解答金融业营改增14个疑难问题

2024-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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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税第五直属分局解答金融业营改增14个疑难问题

1.企业按照法定义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返还,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2.企业购买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取得收益,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3.客户要求开具之前交营业税期间的贷款利息,是否可以开具零税率普票?是否是开票系统此条记录在申报时并不申报?

答:已缴纳营业税的收入,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零税率普票。该笔收入不属于增值税收入,不需要填报增值税申报表。

4.企业向银行支付的汇款手续费、账户管理费等费用,能否要求银行开具专用发票用于抵扣?

答:银行收取的汇款手续费、账户管理费等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集团总部向全资子公司提供的内部借款,取得的资金占用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若需要缴纳,适用哪种税目税率?

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6.企业发行债券,付给银行或券商的承销费,可以增值税抵扣吗?

答: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7.5月1日前留抵的税额后期抵扣,有哪些限制条件?

答: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8.金融业按照季度申报增值税,请问进项税当月认证后,无法在次月申报抵扣,是不是在季末后次月统一申报抵扣即可?

答:按季申报的纳税人,进项税额在认证通过后的季度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9.总分机构汇总缴增值税,总分机构分配增值税按照销售额占比,这里的销售额是应税销售额吗?总分机构纳税实际当中如何操作,北京有相关执行文件吗?

答:属于固定业户的试点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北京目前已经发布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16家企业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18号公告。

10.36号文中:“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这个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何理解?

答: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11.开具营改增之前交过营业税的国税普票,需要什么手续,如何开?

答:可以直接开具零税率普通发票。

12.我公司同时存在应税的业务和免税业务,按相关规定,免税业务的进项是不能抵扣的,目前公司计划采取的策略是 年底按照各项收入的占比,确认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能抵的部分年底转出。但是目前税局对进项税是当月认证当月就必须申报抵扣。那么在年度中期,当年整体收入和进项税总额不确定的情况下,发生应税业务时,进项税怎么处理?

答:按照财税36号文件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13.营改增后,以前兼营有营业税的企业,以前年度留抵的进项税额能否用于抵扣营改增后出租不动产改交的增值税?具体如何抵扣?

答:1.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营改增试点之日后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可以抵扣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出租不动产的销项税额。

14.营改增前签订的固定资产合同,取得部分普票和专票,专票部分税款是否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

答:试点纳税人在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

注:本次发布的答疑如与国家税务总局今后出台的文件不一致,请以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为准。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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