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税8月货物和劳务税类热点问题
1.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如果这些费用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规定,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填写《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时,数据均填写正确,在报表保存时第3列第1行和第4列第1行会标红,提示“错误: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第3列合计数必须等于附表一第11列的2行、4行、5行、9B行、12行、13a、13b、13c行之和”,但是我公司填写的数据完全符合提示要求,就是不能通过。请问此情况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应如何处理?
答:《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的价税合计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11列第2、4、5、9B、12、13a、13b、13c行之和存在逻辑校验关系,原则上要求两者是相等的,但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网上申报系统和核心征管都允许两者之间存在10元以内的差值,所以只要是两者间误差在十元内的都允许上传申报。请纳税人按照校验规则,核实数据填写情况。
3.纳税人登陆网上办税服务厅进行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优惠备案,备案后系统提示税务机关接收失败,该事项已备案过,是什么原因?
答:由于增值税优惠备案模块中“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免征增值税”、“注册在属于试点地区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四项备案,允许纳税人按照合同进行备案,但金三是按有效期资格进行备案,无法重复备案,系统会提示重复备案的报错。纳税人只要在网上办税服务厅上报保存产品备案信息申请即可,返回失败下方有具体的失败原因,纳税人未即时查看。系统失败状态提示将现有的“失败”修改为“失败,请点击查看失败原因”。
4.全面营改增后,纳税人是否需要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 “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一)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以下简称编码,见附件),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和广东省已使用编码的纳税人,应于5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5月1日前已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于8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
……
七、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5.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中的第15行“免、抵、退应退税额”之前月份都可以自行填写,本月升级系统之后无法填写,是什么原因?
答:第15行数据取自出口退税系统出口退税部门审核后的免抵退应退税额,自动带出不可修改。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