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递网】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逾期补报有滞纳金产生吗?

史炳凯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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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递网】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逾期补报有滞纳金产生吗?


笔者提示,目前有三种口径:

北京:教育附加有滞纳金、地方教育费附加没有滞纳金。

内蒙古、山西、湖北、西藏:没有滞纳金。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是税款,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关于滞纳金及罚款的规定,不缴纳滞纳金及罚款。

辽宁、湖南、四川、广西、新疆滞纳金。《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增值税及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执行。因此,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同样适用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逾期未缴的教育费附加,在补缴时要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加收滞纳金。

注:有专家观点认为收滞纳金属于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处罚应由法律层级设定,《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属于行政法规,低于法律层级,因此不能设定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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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纳税人学堂_辽宁省本溪市地方税务局_我企业晚交了城维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是否缴纳滞纳金?

我企业晚交了城维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是否缴纳滞纳金?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127484000000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本溪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11-18

尊敬的纳税人:

需要缴纳滞纳金,征管法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具体金额软件会自动生成。

湖北湖北留言平台_今年税务自查时我们补缴了以前年度未申报的部分增值税和相关的教育费附加,请问补缴教育费附加而附带的滞纳金我们能否在企业所得税中扣除?

今年税务自查时我们补缴了以前年度未申报的部分增值税和相关的教育费附加,请问补缴教育费附加而附带的滞纳金我们能否在企业所得税中扣除?

咨询人:李涛

咨询时间:2023-10-24

回复单位:12366纳税服务处

回复时间:2023-10-24

答: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第一,教育费附加不缴纳滞纳金。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文件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三)税收滞纳金;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湖南陕西纳税人学堂_湖南省地方税务局_《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仅适用于税收,那么教育费附加征收滞纳金的政策依据是什么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仅适用于税收,那么教育费附加征收滞纳金的政策依据是什么呢?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129450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11-29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50号)第六条的规定,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川公众号:四川税务_12366 | 欠缴的教育费附加在补缴时是否加收滞纳金?

欠缴的教育费附加在补缴时是否应该加收滞纳金 ?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增值税及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同样适用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逾期未缴的教育费附加,在补缴时要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加收滞纳金。

广西陕西纳税人学堂_广西南宁市地方税务局_逾期补申报教育费附加是否征收滞纳金?

逾期补申报教育费附加是否征收滞纳金?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133107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5-03-24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六条规定“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86〕财税二字第32号)第八条规定“关于补征或罚款问题。《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据此,各地税务机关对单位或个人查补“三税”和因此处以罚款(或滞纳金)时,除应按补税金额补征教育费附加外,还应比照上述“三税”的罚款处理以罚款(或滞纳金)。”,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桂政发〔1994〕21号)第二条规定:“教育费附加按国家规定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为支持我区教育事业的发展,我区各级税务部门应按新的附加率及时、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

  凡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的单位和个人,除应按规定补征足额的教育费附加外,税务部门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因此,对纳税人未按时交纳的教育费附加,应比照“三税”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新疆陕西纳税人学堂_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_补缴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是否需要征收滞纳金?若需要,相关文件的依据是什么?

补缴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是否需要征收滞纳金?若需要,相关文件的依据是什么?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582722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9-09-05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新疆热点问答_欠缴的教育费附加在补缴时是否应该加收滞纳金?(征收管理)

欠缴的教育费附加在补缴时是否应该加收滞纳金?(征收管理)

时间:2018年11月1日 17:30

稿源: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增值税及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同样适用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逾期未缴的教育费附加,在补缴时要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加收滞纳金。

西藏陕西纳税人学堂_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_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逾期补报有滞纳金产生吗?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逾期补报有滞纳金产生吗?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7103193183500111872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3-08-28

尊敬的纳税人: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是税款,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关于滞纳金及罚款的规定,不缴纳滞纳金及罚款。

2024年9月29日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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