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递网】质量赔偿按折扣折让处理还是按不征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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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 12366网上留言_天津_关于违约金、补偿款、罚款等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问题 | 关于违约金、补偿款、罚款等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问题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6c52978cc9614daa96bb78270690b880 问题名称: 关于违约金、补偿款、罚款等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问题 留言时间:2019-11-20 纳税人归属地:天津 问题内容:我公司属于生产型企业,在产品制造过程中有些供货商提供的货物有质量问题,我公司自行维修后找供货商进行索赔及罚款,这种索赔款 我公司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11-2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因此,购买方向销售方单独收取的违约金、补偿款、罚款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天津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
河北 | 陕西纳税人学堂_河北省国家税务局_产品质量索赔 是否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否能税前列支? | 产品质量索赔 是否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否能税前列支?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135888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5-04-05 尊敬的纳税人: |
安徽 | 陕西纳税人学堂_安徽省国家税务局_我公司2013年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质量原因发生扣款情况,我公司能申请开具红字发票吗? | 我公司2013年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质量原因发生扣款情况,我公司能申请开具红字发票吗?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127384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11-18 尊敬的纳税人: |
福建 | 陕西纳税人学堂_福建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_我司因工厂提供产品质量有问题,向其索赔,索赔款直接从货款中扣除,需要做进项转出吗?具体怎么操作? | 我司因工厂提供产品质量有问题,向其索赔,索赔款直接从货款中扣除,需要做进项转出吗?具体怎么操作?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131659000000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5-02-05 尊敬的纳税人: |
湖北 | 湖北留言平台_我公司因为货物质量问题,要赔偿对方10万元,请问需要对方开具发票吗?怎么开? | 我公司因为货物质量问题,要赔偿对方10万元,请问需要对方开具发票吗?怎么开? 咨询人:夏敏 咨询时间:2018-05-30 回复单位:12366纳税服务处 回复时间:2018-05-30 答: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
青岛 | 青岛留言公开_收到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相关损失赔偿的部分,是否销售折让来处理?_尊敬的领导: 发布时间: 2021-04-16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纳税人所属地:青岛 留言时间:2021-3-29 标题:收到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相关损失赔偿的部分,是否销售折让来处理? 内容:尊敬的领导: 答复机构:胶州纳税服务科 答复时间:2021-4-7 答复内容:销售折让通常是指由于货物的品种或质量等原因引起销售额的减少,即销售方给予购货方未予以退货状况下的价格折让。销售折让可以通过开具红字专业发票从销售额中减除,未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销售额。通过纳税人信件内容描述,属于销售折让。 | |
2024年9月19日整理 |
案例
主体名称 | 江苏鑫缘丝绸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21728711358H |
法定代表人 | 储呈平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日期 | 2001-05-15 |
住所 | 海安开发区东湖路1号(丝绸工业园)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通国税稽罚[2018]11号 |
处罚名称 | 江苏鑫缘丝绸科技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4-23 |
处罚期限 | |
处罚事由 | 1、2016年1月5号凭证记载收到浙江风度服饰领带有限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赔偿款3000元,属于销售折让,应调减进项税额435.90元。2、2016年11月152号(银)凭证记载收到胡小名占用资金利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至七十三条 |
处罚结果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应补税款44567.89元处以罚款计22283.95元。 |
处罚机关 |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
数据来源 | 江苏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