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调人员社会保险费是否可以在借入单位税前扣除?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65896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7-26
尊敬的纳税人:
《社会保险法》第58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由此可见,你单位借调人员必须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由你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后才能税前扣除。
如有其他问题可直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