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哪些金额可以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74960000000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7-29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加上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即:加计扣除金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