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纳税人学堂_广东省佛山市地方税务局_我司在筹办期间发生的费用能否凭以投资方及员工名义开具的发票来税前扣除?

广东省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4-07-29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我司在筹办期间发生的费用能否凭以投资方及员工名义开具的发票来税前扣除?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73306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7-29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项第三点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因此,贵单位投资方与员工开具的发票,不符合相关规定,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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