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纳税人学堂_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_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聘用了一些在校学生,与其签订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实习合同,为其发放实习工资。请问支付给实习生报酬是否可以作为合理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2014-07-29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聘用了一些在校学生,与其签订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实习合同,为其发放实习工资。请问支付给实习生报酬是否可以作为合理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73481000000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7-29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真实、合法和合理是纳税人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的主要条件和基本原则,在判断纳税人申报扣除支出的真实性时,纳税人必须提供证明支出确属实际发生的有效凭据。

由于企业与实习人员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因此,企业与实习人员属于劳务雇用关系,即该部分支出属于劳务支出,应凭劳务费发票进行税前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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