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地税在此问题上的政策如何把握?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73657000000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7-29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发[2009]18号)规定,你公司从开始筹办至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期间所发生的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等,属于开办费。
你公司发生的开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为你公司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不是开始投产之日。
开办费不包括业务招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相关规定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 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应为开始生产经营并取得销售(营业)收入年度,据此,你公司筹办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