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规定?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73709000000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7-29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因此,你单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应为办理房产、土地权属过户手续的当月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