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纳税人学堂_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_个人出售二手住房,目前买方、卖方都需要缴纳哪些税金?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14-07-29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个人出售二手住房,目前买方、卖方都需要缴纳哪些税金?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73788000000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7-29

尊敬的纳税人:

个人转让二手住房涉及的税金规定如下:卖方需要缴纳的税金如下:   (一)营业税及其附加: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文件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营业税销售不动产税率为5%。

纳税人减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时应出具有效发票。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如为中国籍个人缴纳营业税时,按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3%)和地方教育附加(1%)。

(二)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率为2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的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出售房屋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165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以准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对其转让住宅的收入,按1%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转让非住宅的收入,按2%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的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买方需要缴纳的税金如下:   契税: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文件规定:(1)凡购买符合普通住宅标准的住房,且为个人首次购买、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

)(2)凡购买符合普通住宅标准的住房,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上的,契税税率暂仍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3)凡购买符合非普通住宅标准的住房,契税税率按4%的税率征收契税。

目前大连市普通住宅标准规定如下:1.房屋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2、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3、住房价格标准调整为10000元/平方米(10000元/平方米仅指大连市内四区(含高新技术园区),其他区市县建议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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