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2010年5月10日在工商局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至2010年12月31日未取得收入,本阶段是否属于筹建期间,是否属于损益计算期间,需要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吗?这段时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否可以到取得收入年度再按税法规定扣除,另外为建造厂房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在建工程的,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87973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7-30
尊敬的纳税人: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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