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将自产产品无偿赠送客户,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请问赠送样品是否按样品的市场价(计算增值税的依据)与样品成本差额计算所得税?依据的文件是多少号?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86918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7-30
尊敬的纳税人:
问:外商投资企业将自产产品无偿赠送客户,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请问赠送样品是否按样品的市场价(计算增值税的依据)与样品成本差额计算所得税?依据的文件是多少号?答: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目前还没有视同销售的概念,但是在内资企业里,无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上都有视同销售的概念和相关的规定。虽然外商企业这里没有视同销售,但是国税函[2005]970号文件,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内部处置资产有关所得税处理做出了明确规定: 外资企业将资产(包括各项自制和外购资产)移送他人,如:用于市场推广或推销;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等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的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资产处置,那么应按国税函[2005]970号文件第一条之规定:企业内部处置资产(包括各项自制和外购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不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历史成本延续计算。从以上文件,我们可以看出,虽然外企将自产和外购的资产用于职工奖励、股息分配等行为不称之为视同销售,但是其行为要划分内部资产处置与外部处置。其所谓的外部处置资产是指资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其实质应该等同于内资企业的视同销售。贵公司提到的自产产品视同销售时按税法规定需要交纳所得税的,应将该项经济业务视同销售获得的利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据以缴纳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向客户赠送样品的行为,应视同销售,计算相应的所得(售价-成本价),在申报当期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时,应将样品的所得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此处根据的文件应该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赠送样品的视同销售收入应计入企业的当年收入总额,其所得税是以收入总额减除成本等的余额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