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业务发展的需要,我公司要到一些报刊、杂志刊登广告,与对方签订的委托书等应否交纳印花税?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87786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7-30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广东省地税局关于传媒单位的广告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44号):“我省各家报刊、杂志的广告认刊书,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广告播放委托书等是否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报刊、杂志的广告认刊书、电视台的广告播放委托书等是一种具有合同性质凭证,应按印花税条例规定计算贴花。
”因此,你公司与报刊、杂志刊登广告合同应依照印花税“加工承揽合同”税目按合同记载的总金额依万分之五的税率,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