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生产企业,向商业企业如商场、超市等销售货物时,按合同约定,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以货币或实物形式向商业企业支付的返利,销售方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以及相关税务处理?可否明确?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88181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7-30
尊敬的纳税人: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