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补申报教育费附加是否征收滞纳金?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133107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5-03-24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六条规定“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86〕财税二字第32号)第八条规定“关于补征或罚款问题。《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据此,各地税务机关对单位或个人查补“三税”和因此处以罚款(或滞纳金)时,除应按补税金额补征教育费附加外,还应比照上述“三税”的罚款处理以罚款(或滞纳金)。”,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桂政发〔1994〕21号)第二条规定:“教育费附加按国家规定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为支持我区教育事业的发展,我区各级税务部门应按新的附加率及时、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
凡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的单位和个人,除应按规定补征足额的教育费附加外,税务部门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因此,对纳税人未按时交纳的教育费附加,应比照“三税”的规定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