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索赔 是否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否能税前列支?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135888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5-04-05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十、关于购货方从销货方取得赔偿金征收增值税问题 销货方发生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行为后,因销售方违约而支付给购货方的赔偿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