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纳税人学堂_广东省国家税务局_我想问一下供电局开给物业公司是一张总金额的电费发票,那物业公司收取业主的电费是该开国税发票还是地税发票,也就是说交增值税还是按差价缴纳代理业营业税?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5-08-27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我想问一下供电局开给物业公司是一张总金额的电费发票,那物业公司收取业主的电费是该开国税发票还是地税发票,也就是说交增值税还是按差价缴纳代理业营业税?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136961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5-08-27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关于转售水、电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4〕173号)第一条的规定,水、电总表纳税人向分表纳税人单独收取分摊水、电费的,应照章缴纳增值税。

另外,根据《关于明确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8〕181号)的规定,对于《关于转售水、电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4〕173号,以下简称“173号文”)第一条规定的“应缴纳增值税的水、电费”的范围问题:按照增值税的原理,纳税人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耗用的水、电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但由于各种原因,分表纳税人确实无法直接取得供水、供电部门开具的发票,因此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为了解决此类问题,173号文规定,总表纳税人可以开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分表纳税人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并就该部分转售收入缴纳增值税,其余的代收水、电费仍属于代理业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号)的规定处理。

因此,广州市纳税人应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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