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纳税人学堂_福建省国家税务局_向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需要扣除增值税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16-11-09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向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需要扣除增值税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151771000000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11-09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9号)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向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按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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