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金融机构购买、订制的宣传公司业务的宣传品,在客户办理业务时赠送于客户,此业务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152661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11-26
尊敬的纳税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属于视同销售,您单位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时赠送产品并不属于无偿赠送,不属于视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