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肇事方向我公司支付了赔偿款,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153534000000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7-01-02
尊敬的纳税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
第九条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你公司收取肇事方支付的车辆维修赔偿款,并未发生应税行为,不属于发生应税行为而取得的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