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纳税人学堂_安徽省国家税务局_保险公司提供机动车提供保险服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受损,保险公司向机动车维修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7-01-21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保险公司提供机动车提供保险服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受损,保险公司向机动车维修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154165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7-01-21

尊敬的纳税人:

(1)保险合同约定因投保人责任导致机动车受损,保险公司采取现金理赔方式的,不论机动车维修费用是否由保险公司支付,保险公司从维修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

(2)保险合同约定因投保人责任导致机动车受损,保险公司采取实物理赔方式由保险公司负责恢复原状的,保险公司向修理企业支付修理费并取得的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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