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纳税人学堂_广东省国家税务局_我司因公司业务需要,签订无偿使用股东、员工车辆的协议,协议车辆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费、维修费由公司负担,这部分费用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股东是否需要就此缴纳…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7-02-10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我司因公司业务需要,签订无偿使用股东、员工车辆的协议,协议车辆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费、维修费由公司负担,这部分费用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股东是否需要就此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154597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7-02-10

尊敬的纳税人:

  关于私车公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由于汽车所具有的流动性和功能性,对其所涉及的费用必须分清是个人消费还是企业消费。所以企业和个人双方应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的条款必须明确车辆的使用情况及费用分摊方式,其次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车辆使用制度,对车辆的使用原因、时间、地点、使用人员等进行规范,分清个人消费还是企业消费,属于个人消费部分和保险费、车船使用税、折旧费等固定成本不得税前扣除,属于企业消费部分相关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运营成本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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