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纳税人学堂_国家税务总局_非居民企业通过券商在交易平台上出售原始股,是否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17-11-27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非居民企业通过券商在交易平台上出售原始股,是否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286141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7-11-27

尊敬的纳税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条例)第七条第(三)项规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取得的所得,或者非居民企业虽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其取得的上述股权转让所得与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除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 79号)可以免税外,目前无其他免税优惠待遇。

  二、根据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上述股权转让所得应在中国缴纳的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实行源泉扣缴,由所得支付人在支付相关款项时代扣代缴。如上述应纳税款未依法扣缴或者属于无法扣缴情形,根据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应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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