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纳税人学堂_云南省国家税务局_企业新产品研发人员中有一名残疾人,研发人员工资已经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还能按照规定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优惠吗?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7-11-27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企业新产品研发人员中有一名残疾人,研发人员工资已经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还能按照规定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优惠吗?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286252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7-11-27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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