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纳税人学堂_佛山市国家税务局_企业获得的交通事故赔偿款(车辆维修费)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2017-12-02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企业获得的交通事故赔偿款(车辆维修费)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298564000000000

发文单位: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7-12-02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上述文件第九条的规定,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因此,公司收取肇事方支付的车辆维修补偿款,并未发生应税行为,不属于发生应税行为而取得的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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