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中的研究开发经费是否要作为计税依据贴花?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299071000000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7-12-02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34号)规定:“四、关于计税依据问题
对各类技术合同,应当按合同所载价款、报酬、使用费的金额依率计税。为鼓励技术研究开发,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但对合同约定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计税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