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纳税人学堂_福建省国家税务局_安置残疾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的企业,本月开始因人员变动不再符合条件,是否影响当年之前月份已退税部分?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17-12-02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安置残疾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的企业,本月开始因人员变动不再符合条件,是否影响当年之前月份已退税部分?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302362000000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7-12-02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五、纳税人按照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本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规定:“第十条 纳税人新安置的残疾人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减少当月计算。”

  因此,安置的残疾人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减少当月计算。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对于以前月份符合条件的已退税部分不受安置的残疾人和其他职工减少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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