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新成立的公司,正在筹办期,预计明年开业。请问:筹办期间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开办费用是否都能计入开办费?按照税法规定,开办费应如何处理?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36426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7-18
尊敬的纳税人:
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企业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开办费:
1.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
2.由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
3.筹建期间应当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