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纳税人学堂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_销售免税进口的饲料用鱼粉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4-08-21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销售免税进口的饲料用鱼粉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114117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8-21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30号)规定,1.自2000年6月1日起,饲料产品分为征收增值税和免征增值税两类。

2.进口和国内生产的饲料,一律执行同样的征税或免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第一条规定,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

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因此,上述公司销售免税进口的饲料用鱼粉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可按现行规定申请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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