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旅店业经营户,消费者在我的旅店住宿,损坏了部分物品并进行了现金赔偿,请问该赔偿款是否缴纳营业税?是否向消费者提供发票?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114495000000000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8-21
尊敬的纳税人: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纳税人提供旅店服务,向旅客收取的损坏物品赔偿款属于价外收费,应缴纳营业税并可一同开具旅店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