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纳税人学堂_山东省地方税务局_承租他人土地,土地使用税由谁缴纳?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4-07-25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承租他人土地,土地使用税由谁缴纳?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62231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7-25

尊敬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 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综合上述规定,如果您单位是租用的公司和企业的房产,那么土地使用税应当由土地使用人缴纳,也就是如出租人缴纳;(如果您单位租用的是有土地使用权公司和企业的土地,那么土地使用税应当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缴纳,也就是出租人缴纳;)但是如果租用的是乡镇集体的土地,那么应当由将土地用于生产经营的承租人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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